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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车主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

如因车主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

分类:
用车常识
作者:
来源: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018/11/27 09:45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消费者的车辆在一次行驶中突然出现发动机异响和熄火故障,此时该车辆的行驶里程为55000公里,还在包修期内,于是消费者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检查,结果是车辆发动机“拉缸”导致了上述问题。4S店工作人员查询了车辆的维修记录,发现该车除了首次保养地点为购车的4S店外,在DMS系统(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车辆其他的保养记录,后消费者拿出了在外修理厂的保养记录,4S店以车辆加了劣质机油为由,拒绝质保。
 
       相关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并未限制消费者必须在厂家授权的修理网点保养车辆,但如果因消费者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发生争议,经销商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在外保养记录及保养的零部件名称等信息。
 
       后经查实,本案例中的车辆确实加了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机油,因此,4S店可以拒绝提供质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