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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决定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解读)

工信部决定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解读)

分类:
政策
作者:
来源:
本站
2020/08/04 00:43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2020年7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Q: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A: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请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Q:《通知》在推进精准降费实施方面有哪些关键工作要点?
 
  A:2020年初,我部启动了《准入规定》的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方案。二是2020年4月,我们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决定》的意见。三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
 
  2020年7月14日,我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2020年7月24日公布《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Q: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主要修改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